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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告
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素芳
原告
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柏宏
原告
又加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興
原告
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
原告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2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500 元外,尚應補繳1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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