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
- 原告
- 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素芳
- 原告
- 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柏宏
- 原告
- 又加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興
- 原告
- 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蘭
- 原告
-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平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2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500 元外,尚應補繳1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