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洪敏雅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昕律師
- 被告
-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勝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差額、
失業給付差額、預扣薪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
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650元(計算
式:312,030元+13,620元=32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3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預扣薪資7,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是原告應繳
納裁判費3,030元(計算式:3,530元-500元=3,030元);訴之
聲明第三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30元【計算式:3,030+3,000=6,030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
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