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1號
- 原告
- 許進祥
原告與被告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告與被告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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