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修繕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原告與被告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固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3,8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