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黃致綱 黃柔霈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氏琛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黃培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12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