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
- 原 告
- 黃致綱
- 黃柔霈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阮氏琛
- 共同訴訟代
- 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原告與被告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幣(下同)699,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又因原告於
-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12號
-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