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5號
- 原告
-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寶來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
) 間返還補助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6,778元(計算式:9,206,873
元+2,829,905 元=12,036,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5
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