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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4號

解除法定空地套繪列管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告
華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琴
被告
光華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光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法定空地套繪列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光華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余光武應分別就前高雄縣政府所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解除對上開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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