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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5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5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代理人
許家榮

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大冷凍水產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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