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郭宜芳
- 當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許家榮、與相對人信大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代 理 人 許家榮 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大冷凍水產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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