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吳淑華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 度司促字第368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5,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