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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告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吳淑華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8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5,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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