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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告
來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原告
黃嘉祥

      王柔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
 │    │(訴訟標的金額/新 │(新台幣)│
 │    │台幣)      │     │
 ├────┼─────────┼─────┤
 │來福搬家│936,380元     │10,240元 │
 │貨運有限│         │     │
 │公司  │         │     │
 ├────┼─────────┼─────┤
 │黃嘉祥 │125,863元     │1,330元  │
 ├────┼─────────┼─────┤
 │王柔驊 │1,374,510元    │14,662元 │
 ├────┼─────────┼─────┤
 │合計  │         │26,2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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