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
- 原告
- 關瑞坤
原告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酒店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薪資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更㈠字第4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022,399 元
,第一審裁判費為11,197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 5,599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9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500
元,尚應補繳5,09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