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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告
關瑞坤

原告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酒店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薪資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更㈠字第4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022,399 元

,第一審裁判費為11,197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 5,599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9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500

元,尚應補繳5,09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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