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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移轉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鄭暉穎
法定代理人
王海英
被告
鄭彰和
被告
鄭淑婷
被告
鄭國文

原告與被告間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股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

之價值為斷。又依原告陳報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26日)

之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個股股票收盤價為每股新台幣(下同)

25.9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核定為1,557,000元(計算

式:25.95×60000=1,55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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