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 告 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王岍翔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9,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