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 告 陳育惠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唯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啟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5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20元,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2,8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4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810元(計算式:5,620元-2,810元=2,8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