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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告
陳育惠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告
唯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啟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2,8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4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810元(計算式:5,620元-2,810元=2,8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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