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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3號

修繕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告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書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被告
運通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耀楨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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