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黃育徵
-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雲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被 告 鄭雲豹 鄭泰興 鄭滿堂 鄭貴中 鄭宗達 鄭春英 鄭安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連帶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所占用之土地予該土地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被占用之土地價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無權占有土地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 現值41,000元/㎡×占用面積40㎡=1,640,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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