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 告 宇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何睿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740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