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黃欽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958,827元【計算式:歐元2,973,865.47元×35.63(訴 訟繫屬日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 105,958,8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37,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