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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黃欽泰間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5,958,827元【計算式:歐元2,973,865.47元×35.63(訴

訟繫屬日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

105,958,8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37,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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