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黃欽泰間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5,958,827元【計算式:歐元2,973,865.47元×35.63(訴
訟繫屬日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
105,958,8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37,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