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金順鑫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文仁 原告與被告何恭川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