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金順鑫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仁
原告與被告何恭川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2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告與被告何恭川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2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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