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謝輔宸
- 原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法人、與被告璞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璞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2,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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