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 法定代理人
- 謝輔宸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璞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222,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