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陳明立
- 原告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 告 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慧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