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紹堯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