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杜紹堯

  • 原告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紹堯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仕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