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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告
康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甘棠
被告
楊秀英

      曹貴美

      楊英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735,065元、美金296,230 元、人民幣3,013,186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6,407,052元【計算式:13,735,065元+美金296,230 元 ×30.935(訴訟繫屬日民國107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人民幣3,013,186 元×4.483 (107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6,407,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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