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6號
- 原告
- 康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甘棠
- 被告
- 楊秀英
曹貴美
楊英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735,065元、美金296,230 元、人民幣3,013,186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6,407,052元【計算式:13,735,065元+美金296,230 元 ×30.935(訴訟繫屬日民國107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人民幣3,013,186 元×4.483 (107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6,407,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