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原告與被告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72,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