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