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