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張東源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2103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254,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2,9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882,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