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9號
- 原告
- 林見峰
- 被告
-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永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章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且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