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9號

交付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告
林見峰
被告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永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章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且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