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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告
江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而其中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82,800元部分所應徵之裁判費1,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其二分之一計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4元(計算式:39,214元-500元=38,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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