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 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原告與被告春誠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