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陳明煌
陳許麗華
原告與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62,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陳許麗華
原告與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62,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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