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陳明煌 陳許麗華 原告與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2,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