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告
張朝竣
原告
涂景惠
原告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告
浩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8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共445,555 元部分所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425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65元(計算式:7,490 元-2,425 元=5,065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