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人好建築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2,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