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王識涵律師
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7,2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4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 元
外,尚應補繳264,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