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王識涵律師 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7,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4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264,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