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李宜蓁
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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