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林彥宇即杉林園藝景觀企業社 原 告 展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良 原告與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9,3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