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林彥宇即杉林園藝景觀企業社
- 原告
- 展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良
原告與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9,3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與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9,3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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