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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告
張君海
原告
應來友
原告
翁薪發
原告
吳俊霖
原告
曾士展
原告
莊豐評
原告
莊新忠
原告
王俊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台灣松鶴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惟其中請求給付539,018元(即扣除資遣費部分)所應徵之裁判費5,840元部分,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2,9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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