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張君海
- 原告
- 應來友
- 原告
- 翁薪發
- 原告
- 吳俊霖
- 原告
- 曾士展
- 原告
- 莊豐評
- 原告
- 莊新忠
- 原告
- 王俊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台灣松鶴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惟其中請求給付539,018元(即扣除資遣費部分)所應徵之裁判費5,840元部分,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2,9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