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原 告 宜品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原 告 業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偉 原 告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3,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