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原告
宜品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原告
業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偉
原告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3,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