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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邱標順、高淑芬、邱永貴、陳黃芹占、吳妍臻、黃俊源、劉賢鎮、陳淑香、王建橙、馬玉華、洪志遠

  • 原告
    旗順工程行永順電焊有限公司法人永貴工程行長久企業行聖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順富工程行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鎮工程行展得利有限公司法人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航鑫企業工程行天翔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旗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標順 原   告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原   告 永貴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永貴 原   告 長久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黃芹占 原   告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妍臻 原   告 順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原   告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原   告 鴻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原   告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原   告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 原   告 航鑫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馬玉華 原   告 天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遠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4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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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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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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