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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1號

代位請求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旗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標順
原告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原告
永貴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永貴
原告
長久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黃芹占
原告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妍臻
原告
順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原告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原告
鴻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原告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原告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
原告
航鑫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馬玉華
原告
天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遠
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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