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邱標順、高淑芬、邱永貴、陳黃芹占、吳妍臻、黃俊源、劉賢鎮、陳淑香、王建橙、馬玉華、洪志遠
- 原告旗順工程行、永順電焊有限公司法人、永貴工程行、長久企業行、聖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順富工程行、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鎮工程行、展得利有限公司法人、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航鑫企業工程行、天翔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旗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標順 原 告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原 告 永貴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永貴 原 告 長久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黃芹占 原 告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妍臻 原 告 順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原 告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原 告 鴻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原 告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原 告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 原 告 航鑫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馬玉華 原 告 天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遠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4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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