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鄭國政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高利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