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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李育信

  • 原告
    鄭國政與被告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鄭國政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高利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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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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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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