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久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順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5,564 元,應繳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9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