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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告
林克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告
PERFECT WAVE INC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被告
KYAW KYAW MOE
被告
ZEW THAT PAING KYAW
被告
TOP ROSK LTD
被告
林福順
被告
永富船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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