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林克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PERFECT WAVE INC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被 告 KYAW KYAW MOE 被 告 ZEW THAT PAING KYAW 被 告 TOP ROSK LTD 被 告 林福順 被 告 永富船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