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林克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豪律師
- 被告
- PERFECT WAVE INC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錦
- 被告
- KYAW KYAW MOE
- 被告
- ZEW THAT PAING KYAW
- 被告
- TOP ROSK LTD
- 被告
- 林福順
- 被告
- 永富船務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錦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