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林克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豪律師
- 被告
- PERFECT WAVE INC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錦
- 被告
- KYAW KYAW MOE
- 被告
- ZEW THAT PAING KYAW
- 被告
- TOP ROCK LTD
- 法定代理人
- Tung,WEN-CHI
- 被告
- 林福順
- 被告
- 永富船務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錦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OP ROSK LTD 住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TOP ROCK LTD設Suite309,capital city building,independence avenue,Victo ria,mahe,republic of seychell 法定代理人 Tung,WEN-CHI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民國107年5月9日民事陳報狀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