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林克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PERFECT WAVE INC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被 告 KYAW KYAW MOE 被 告 ZEW THAT PAING KYAW 被 告 TOP ROCK LTD 法定代理人 Tung,WEN-CHI 被 告 林福順 被 告 永富船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OP ROSK LTD 住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TOP ROCK LTD 設Suite309,capital city building,independence avenue,Victo ria,mahe,republic of seychell 法定代理人 Tung,WEN-CHI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民國107年5月9日民事陳報狀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