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逾期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原告與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0,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