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黃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秀金即旺來機車材料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7,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