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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育信

  • 原告
    黃盈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黃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秀金即旺來機車材料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7,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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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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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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