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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原告與被告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劉瑋潔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6,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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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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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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