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陳信嘉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騰輝即熊大企業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4,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