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陳信嘉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騰輝即熊大企業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664,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告與被告黃騰輝即熊大企業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664,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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