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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鄭至欽

  • 原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法人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 原   告 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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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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