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3號聲 請 人 薛煒立 上列聲請人與中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