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原 告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琪琛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255,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07,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琬婷